索 引 号: | 000550803/2023-000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段甲岭镇 |
发文日期: | 2023-10-2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2023年8号处罚决定书 |
2023年8号处罚决定书 | ||||
发布机构:段甲岭镇 发布日期:2023-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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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罚决〔2023〕8号 当事人:北京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XXXXXXX 根据线索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10月 11日从北京市运送建筑垃圾到段甲岭镇崔各寨村村北张国峰承包大院。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三日内(自然日)把倾倒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理并将该地块恢复原貌。 2、处以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 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50670001040015379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90042号
段甲岭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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